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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公积金管理新办法 6月楼市再度升温
2011/5/27 8:58:00  阅读:1533次
  目前,公积金在支持市民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市民都十分关心自己每月缴存多少公积金,怎么贷款,怎么提取,如果单位不给按时缴存怎么办?这些问题在济南市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里都可以找到答案,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办法实施后,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2%

  按照新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办法同时划定了缴存的上下限,即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又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办法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来计算,这些项目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

  根据办法,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新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新办法规定,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新办法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